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人行道的停车秩序,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和市政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柯桥城区实际,决定自4月1日起对柯桥城区人行道停车秩序实行严管。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人行道的停车秩序,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和市政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柯桥城区实际,决定自4月1日起对柯桥城区人行道停车秩序实行严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车辆”是指在柯桥城区内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道”指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至道路路沿石主要供行人通行的通道。
二、人行道停车秩序严管时间:上午7:00—夜间21:00
三、机动车应当在指定或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上施划的或指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四、城区道路两侧沿街单位、商户车辆,一律进入自有院落、停车泊位或停车场停放。确需在人行道或规划退让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单位或商户,应向柯桥区建设局市政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公安交警、城建监察和市政管理处批准后统一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未经批准,严禁私自设置、占用、撤销停车泊位。
五、凡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以外的路段停放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六、对人行道违法停放的车辆,城建监察大队和公安交警联合执法。由巡逻管理人员进行拍照取证,贴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告知单,车主或驾驶员根据告知单上提供的信息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或接受处理。
七、对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8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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