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3日,泉州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委和市国税局联合印发《泉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政府定价范围
1.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
3.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4.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5、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PPP停车场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需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
市场调节价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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